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明确执法范畴。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2.压实执法责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3.健全执法机构。积极争取地方和支持,保障教育法治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力量。通过部门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方式,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构,实现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行使。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集中行使执法职权,或者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执法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辅助开展执法信息监测、搜集、研判等事务,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研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4.提升队伍素质。根据需要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有行政编制人员和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平台和信息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支持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执法人员要专岗专用。实施对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重点培训教育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5.完善执法机制。积极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执法,结合教育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将部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执法范畴,落实乡镇、街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健全牵头协调处理非法办学、违法收费等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的教育重大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法律风险的能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建立重大教育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和重点督办制度。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地方和有关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和处理。6.下移执法重心。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除依职权执法外,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地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指导、监督重大案件办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本区域教育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共同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或指定相关区县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市、县教育行政执法力量要相互支持配合,实现区域内执法全覆盖。探索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整合执法力量,实行市一级统筹执法。7.加强执法协同。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对地方、学校督导评价的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请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探索建立委托执法的机制,充分发挥好督导机构、督学的作用。8.创新执法方式。加快实施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探索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制度,制定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各类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教育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9.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健全日常巡查机制,推进现场执法规范化。按照合法、科学、高效原则和标准化、统一化、精细化要求,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等合法权益。健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10.落实“三项制度”。加快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文书,加强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健全完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11.推动信息共享。推动省级试点,加快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库,利用政务平台,逐步做到教育执法信息全国互联共享。基于教育基础数据库,推动教育执法信息、从业禁止信息、法人或个人教育信用信息的互通。加强教育执法信息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的衔接。各地实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许可、教师招聘等活动时,要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执法信息库和教育基础数据库等,对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等主体的信息进行查询。12.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由牵头,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推动重大执法活动,组织跨部门执法。各地要把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13.强化条件保障。切实保障执法经费,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考虑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需要。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和标识,改善执法条件,合理配备执法必须的车辆、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14.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法治工作机构要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教育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教育规律,注重保障行政相对益,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和司法监督、纠错作用。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加强社会监督。15.完善执法依据。完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尽快形成覆盖各类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明确依据。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健全本地方教育行政执法的依据与规范。加快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夯实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基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16.推进考核评价。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省级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法治建设成效的内容。健全依法行政的层级监督和考核机制,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增强执法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明确执法范畴。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第3种观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有关税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逾期未交要罚款多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正确理解报批义务的性质及其与未生 效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厘清报批义务的私法效果从而确立报批义务与未生效合同之间的私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正确理解报批义务的性质及其与未生 效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厘清报批义务的私法效果从而确立报批义务与未生效合同之间的私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正确理解报批义务的性质及其与未生 效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厘清报批义务的私法效果从而确立报批义务与未生效合同之间的私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履行合同 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 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正确理解报批义务的性质及其与未生 效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厘清报批义务的私法效果从而确立报批义务与未生效合同之间的私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生效合同因行政审批而产生,所以,报批义务为未生效合同的核心问题。报批行为虽属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申请行为,但因其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功能,与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私法上的意义。正确理解报批义务的性质及其与未生 效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厘清报批义务的私法效果从而确立报批义务与未生效合同之间的私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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