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的程序:1、申请人向申请强制执行;2、受理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如高消费、增加不诚实行为人名单等;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或者终止执行;5、执行完毕后,应当办理结案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孩子抚养权 判给了女方,男方不执行,女方还联系不上男方,找不到男方,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女方就不要犹豫不决,再念什么夫妻情谊了,过于心软心善有时候反而不上什么好事,直接到起诉,申请 强制执行 。 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 子女抚养权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 抚养 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 婚姻法 》第四十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 费、 抚养费 、 赡养费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 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职责,此外,可以按照规定,探视孩子。若有意与对方 复婚 ,或者是夺回孩子的 抚养权 的,则需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并且用爱心感化对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在人民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2种观点: 协助执行人的申请协助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事实与理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此致***人民申请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协助执行书如何办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依据执行情况发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局建议,是否采纳由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协助执行人作为执行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离不开权利义务范畴。然而与一般权利本位观念不同,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是以义务为重心建立起来的。首先,执行程序的设计在于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以债权人的权利为本位和重心,协助执行人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其次,从功能和作用上看,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机关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是协助执行人参与到执行的动因和目的,其权利是在满足于这一条件下基于诸如公平等价值考量而产生,可以说是先有义务再有权利。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主要是尽必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以及在协助执行人负有的保密义务。协助执行人直接参与到执行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对执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有所了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将这些资料限于执行范围内。协助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其协助执行行为的进行,因此其权利应当包括:1、人身保障。协助执行不得威胁协助执行人的人身安全,执行机关对协助执行人的信息予以保密;2、财产保障。协助执行人对于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支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3、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提供协助执行的权利。协助执行虽为法律上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对更高的法律价值的维护,可以拒绝协助执行。其一,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要求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基本的法律精神,协助执行人若为协助执行行为即处于违法状态,不论此种违法是实体法上的还是程序法上的。其二,基于社会公序良俗和人伦常理的考量,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个体可以拒绝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的责任是其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是其承担这一不利后果的方式和手段。我国视协助执行人违反其协助义务的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除了责令协助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外,还可予以罚款、拘留、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第37条规定,对于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刑法典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协助执行人没有规定。反观域外,则协助执行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另有他途。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对于检察官所负的保密义务予以较为严格的规定,其责任可处最高五年监禁和两百万法郎的罚金,而且并不妨碍必要时的纪律惩处,以及损害赔偿。另外,由于法国行政诉讼的发达,对于在行政机关为协助执行人时,因为拒绝强制执行判决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害,国家应给予赔偿。普通法国家视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为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予以收监或罚款。可见,协助执行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不仅有民事上的制裁手段,还有刑事上的刑罚手段。将这种多样性反映在我国立法之上,并适当强化民事制裁手段,甚至将故意导致重大后果的不协助行为视为犯罪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将有利于敦促协助执行人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1种观点: 在进行审理的时候,只要是进入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对于执行不满意的时候就是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申请的。那么对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会做实质审查吗?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会。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由进行如下审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申请执行异议没有影响。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格式为: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单位):我院对诉(分包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其它法律)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1、请停止你单位将付给(分包公司)的款元支付给……;2、请你单位……;附:书份。盖章年月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这种履行通知也即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何处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提出异议。4、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提出异议,不可拖延。
第2种观点: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二)之间的协助执行;(三)个人的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22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一、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是什么?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Copyright © 2019- hz9.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