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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函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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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执行法律文书之一。分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人民对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财产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等执行措施,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凭证。它对故意推诿、拒绝或妨碍执行有义务协助的执行人按妨碍民事诉讼规定处理。书写中主要填清被执行人和执行项目,对被决定扣留、提取的劳动收入,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3种观点: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有效措施,承载了法律的强制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人民还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相关单位必须配合执行通知书的办理。被执行人无力支付时,人民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财产可用于偿还债权。法律分析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强制执行程序中所发出的具有法定效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承载了法律的强制力,相应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或存入人民指定的帐户。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0.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结语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律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承载着法律的强制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必须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进行。同时,人民还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对于无金钱支付能力的被执行人,人民可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此外,人民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财产,也可采取相应措施。以上措施均需经过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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