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的程序:1、申请人向申请强制执行;2、受理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如高消费、增加不诚实行为人名单等;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或者终止执行;5、执行完毕后,应当办理结案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孩子抚养权 判给了女方,男方不执行,女方还联系不上男方,找不到男方,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女方就不要犹豫不决,再念什么夫妻情谊了,过于心软心善有时候反而不上什么好事,直接到起诉,申请 强制执行 。 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 子女抚养权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 抚养 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 婚姻法 》第四十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 费、 抚养费 、 赡养费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 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职责,此外,可以按照规定,探视孩子。若有意与对方 复婚 ,或者是夺回孩子的 抚养权 的,则需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并且用爱心感化对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在人民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2种观点: 协助执行人的申请协助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事实与理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此致***人民申请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协助执行书如何办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依据执行情况发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局建议,是否采纳由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协助执行人作为执行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离不开权利义务范畴。然而与一般权利本位观念不同,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是以义务为重心建立起来的。首先,执行程序的设计在于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以债权人的权利为本位和重心,协助执行人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其次,从功能和作用上看,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机关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是协助执行人参与到执行的动因和目的,其权利是在满足于这一条件下基于诸如公平等价值考量而产生,可以说是先有义务再有权利。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主要是尽必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以及在协助执行人负有的保密义务。协助执行人直接参与到执行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对执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有所了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将这些资料限于执行范围内。协助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其协助执行行为的进行,因此其权利应当包括:1、人身保障。协助执行不得威胁协助执行人的人身安全,执行机关对协助执行人的信息予以保密;2、财产保障。协助执行人对于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支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3、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提供协助执行的权利。协助执行虽为法律上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对更高的法律价值的维护,可以拒绝协助执行。其一,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要求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基本的法律精神,协助执行人若为协助执行行为即处于违法状态,不论此种违法是实体法上的还是程序法上的。其二,基于社会公序良俗和人伦常理的考量,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个体可以拒绝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的责任是其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是其承担这一不利后果的方式和手段。我国视协助执行人违反其协助义务的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除了责令协助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外,还可予以罚款、拘留、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第37条规定,对于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刑法典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协助执行人没有规定。反观域外,则协助执行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另有他途。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对于检察官所负的保密义务予以较为严格的规定,其责任可处最高五年监禁和两百万法郎的罚金,而且并不妨碍必要时的纪律惩处,以及损害赔偿。另外,由于法国行政诉讼的发达,对于在行政机关为协助执行人时,因为拒绝强制执行判决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害,国家应给予赔偿。普通法国家视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为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予以收监或罚款。可见,协助执行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不仅有民事上的制裁手段,还有刑事上的刑罚手段。将这种多样性反映在我国立法之上,并适当强化民事制裁手段,甚至将故意导致重大后果的不协助行为视为犯罪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将有利于敦促协助执行人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Copyright © 2019- hz9.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