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Copyright © 2019- hz9.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