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 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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