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属公司性质不同。执行董事存在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董事存在于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存在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2、决策权不同。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个董事会,一个公司只有一名执行董事,依照章程规定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决策权。而一个公司中由多个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其只有部分表决权。
3、兼职情况不同。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而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4、性不同。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或者由股东担任,受制于股东;而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
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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