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起诉状的形式审查和对起诉要件的实质审查。对起诉状的形式审查,主要是看起诉状记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起诉状不符合格式要求,可以要求原告补齐相应的事项信息。对起诉要件的实质审查,主要是看起诉是否符合上述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符合起诉实质要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受案的注意事项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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