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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干部租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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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积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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