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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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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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