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拆迁有营业执照的补偿,依法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与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