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又有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