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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型餐饮划分标准

来源:河珍美食

大中小型餐饮划分标准如下: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以下的餐馆。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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