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目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
一、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吗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
二、二审终结后还能上诉吗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进行再审三种。
(一)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提起。《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