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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打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河珍美食

工地打工属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都可以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分析

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务关系,因为在工地上打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都是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拓展延伸

工地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

工地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就业形式,涉及到不同的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委托关系,劳务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劳务费用,劳务者在此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在工地上打工时,明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责任范围。正确理解和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性质,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结语

工地上打工属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就业形式,对双方的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性质,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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