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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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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各种犬类由于性情不同,训练起来有的容易有的难。一般来说,六个月的犬就要开始正规地进行顺从训练,但是有些犬可 提前开始,而有的则成长较迟。 训练时不仅要求训练者有耐心,能控制,而且也同样要求狗儿的耐心和控制力。

即使是最可爱的狗,在有限的家庭环境中都可能养成令主人 讨厌和不高兴的习惯。从小就开始对狗作顺从训 练,可以防止产生坏习惯,而防患于未然总比有了坏习惯再去纠正来得容易些。

法律依据:《辽宁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一 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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