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省、自治区派出机构是指或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
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