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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来源:河珍美食

法律主观:

关于什么是代位权 诉讼 ,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务 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款规定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款规定条

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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