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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称民法典是否用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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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有些人民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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