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抓赌现场没收的赌资属于收缴,如果参赌人员被抓之后才没收赌资的属于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