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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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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实践中,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即市(下辖区、县的市),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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