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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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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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