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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需要裁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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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是需要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

一、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二、执行终结的效力: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3、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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