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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暂住证在哪里处理

来源:河珍美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法律依据:《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 本市公安派出所及其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站,负责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第九条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武汉市暂住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学习培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武汉市暂住证》。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武汉市暂住证》,须持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口应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二)暂住在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船舶、经营场所内的,由单位或经营者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统一办理;(三)暂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口办理;(四)已婚育龄妇女应出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先行登记,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后,再发《武汉市暂住证》。第十一条 《武汉市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遗失《武汉市暂住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变更或更正《武汉市暂住证》登记项目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第十三条 《武汉市暂住证》由武汉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禁止转借、转让、冒领、骗取、变造、伪造、买卖。

第2种观点: 暂住证是城市为了管理外来务工人员推行的人员居住地登记证件,每个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样,一般携带房东提供的房屋代码或者租赁合同,到租房所属街道办办理证明,再携带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到街道所属派出所办理。第一,暂住证的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并到房管局备案,因此每个地方的办理要求、流程和办理地点需要咨询当地民生政务系统,一般只要有稳定的居所,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是办证的第一个环节,然后到派出所登记并拍照办证。第二,目前只有深圳上海北京少数几个城市依然保留了暂住证制度,深圳已经没有强制要求办理暂住证了,只是如果没有办理暂住证,买车摇号或者一些社会福利会受影响。北京上海则相对要求严格,也已经开始实行办理居住证。俗话说入乡随俗,我们到别的城市工作生活,一定要了解当地的一些管理规定,这既是方便当地的管理,也是为了维护更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别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外来人口多且成分复杂,暂住证能够让当地派出所更好的管理流动人口,为大家维护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一般都会有街道办或者派出所的人员上门核查,可以向他们咨询办理暂住证的流程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是居住证。当事人要办理居住证,应该到其现居住地的社区中心进行办理,当地基层部门受理后,会交由公安机关制作,签注,发放居住证,再由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发放到当事人手上。当事人要办理居住证,必须要在本市有稳定的居住地和稳定工作,并有着本地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学籍档案等资料证明。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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